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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
條約類型軍事協定
簽署日1952年12月2日
地點Flag of the United State(1912)(藍色中國)美國華盛頓特區
生效日1953年3月3日
締約方Fla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藍色中國) 中國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1912)(藍色中國) 美國
語言英文、中文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英語: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正式名稱是《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英語: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又稱《中美互防條約》該條約以軍事為基礎,包含政治、經濟、社會等合作條約。




條約內容[ | ]

一、締約國約定基於聯合國憲章,以不危害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的和平手段來解決自國被捲入的國際紛爭,並在其國際關係上不以與聯合國的目的不兩立的方法來以武力威脅或行使武力。

二、締約國為了更加有效的達成此條約的目的,由自助及互相援助、單獨及共同、維持且發展對締約的領土保全及政治安定的來自外界武力攻擊及共產主義者的破壞活動的、個別的及集團的抵抗能力。

三、締約國約定為了強化自由的諸制度並促進經濟進步及社會福利,而互相協力,並為了達成這些目的個別的及共同的繼續努力。

四、締約國關於實施此條約,透過自國外交部長或其代理隨時進行協議。

五、各締約國認為在西太平洋地區對任何一方締約國領域的武力攻擊,即危害自國的和平及安全,且基於自國憲法手續,宣言為了對付共同的危險而行動。前述的武力攻擊及因此所採取的措置,得立即報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上述措置,安全理事會若恢復和平及安全,即為維持和平及安全採取必要措置時,得終止之。

六、關於在中華民國主權領土之上,為了防禦所必要的美國陸軍、空軍及海軍,基於互相同意所決定,中華民國政府許諾其配備的權利,美國政府予以接受。

七、此條約,對維持基於聯合國憲章的權利及義務或國際和平及安全的聯合國的責任,不給予任何影響,同時不可解釋為給予任何影響。

八、此條約,必須由美國及中華民國,根據各自憲法上的手續予以批准;兩國在南京交換批准書時,同時發生效力。

九、此條約有效期限,定為無期限。若有任何一方締約國通告他方締約國時,可以使條約在一年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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