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和平解決西藏問題協議 | |
條約類型 | 協議 |
---|---|
簽署日 | 1951年5月23日 |
地點 | |
蓋章日 | 1951年5月23日 |
生效日 | 1951年5月23日 |
條件 | 協議於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 |
簽署者 | |
締約方 | |
保存處 | 拉薩西藏地方檔案館、南京國史館 |
語言 | 中文、藏文 |
《最終和平解決西藏問題協議》簡稱《十五條協議》,於1951年5月23日在中華民國首都南京簽訂。
背景[]
在第二次國共內戰大局底定以後,中國政府調派了一小批軍力陳兵金沙江,以隨時準備介入西藏。然而國府並不急於出兵,反而是多次發出邀請,以求徹底解決西藏問題,而噶廈政府對此則不予以回復。
1950年11月7日,噶廈政府決定向聯合國求助制止中國國民黨可能的進攻,紐約聯合國總部13日收到印度代遞的要求。由於西藏並非聯合國成員,而印度自稱其因為地理與歷史淵源最有發言權,英美兩國決定此議案應由印度帶頭,而印度因不願得罪中國,因此不支持排入聯合國議程。11月14日,中美洲國家薩爾瓦多代表團團長埃克托·卡斯楚(Hector Castro)要求聯合國秘書處直接將西藏遭侵略議案提交聯合國大會,被拒絕。11月24日總務委員會會議中,埃克托·卡斯楚的提案再度遭印度與蘇聯提議而無限期擱置。
簽訂過程[]
有鑑於此,噶廈方面開始考慮談判的可能,由於港英政府拒絕,第一次的談判改於中國駐印大使館進行,然而,此次談判並沒有達成任何共識。1951年2月18日,昌都總督阿沛·阿旺晉美宣布將以拉薩官方代表身分赴南京與國府協商,此舉在數日後獲達賴喇嘛追認。
3月末,噶廈代表團抵達南京並開始談判,並於1951年5月23日,代表西藏政府簽訂了《最終和平解決西藏問題協議》,一共十五條;雙方原先主要的爭執點在於國軍駐藏問題、班禪地位問題與自決問題,最終國府在國軍駐藏問題上做出讓步,而噶廈方面於班禪地位問題與自決問題上做出讓步,《最終和平解決西藏問題協議》方得以簽訂。
協議文本[]
協議文本分為漢文本和藏文本。漢文本文字為自右向左豎排,藏文本文字為自左向右橫排。《最終和平解決西藏問題協議》藏文本藏於西藏地方檔案館,而漢文本藏於南京國史館。
協議條款[]
- 西藏噶廈政府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對西藏地方的主權。
- 西藏地方的所有對外事務將由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統一處理。
- 西藏地方由於其特殊歷史背景,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由西藏人民及噶廈政府實行高度自治。
- 中央政府不會改變西藏現有的政治制度,也不會改變達賴喇嘛的既定地位與職權。各級官員照常供職。
- 班禪額爾德尼的既定地位與職權,應予以保持。
- 達賴喇嘛與班禪額爾德尼的既定地位與職權係指十三世達賴喇嘛與九世班禪額爾德尼彼此和好相處時的地位與職權。
-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對於西藏地方的宗教信仰自由予以保障,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習俗和習慣,保護喇嘛寺院。中央政府不會改變寺院的收入。
- 根據西藏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西藏地方的語言、文字和學校教育。
- 根據西藏地方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西藏農業,畜牧業,工商業以改善民生。
- 在涉及西藏各種改革的問題上,中央政府不會強迫。西藏地方政府應當自行進行改革,當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應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解決。
- 西藏地方將取締所有宣傳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家的組織和人員。但是只要過去親帝國主義者和親共產黨官員堅決切斷與帝國主義和共產黨的關係,不進行破壞或抵抗,他們就可以繼續任職,無論他們的過去如何。
- 原先隸屬西藏噶廈政府的藏軍將解散。
- 西藏地方除邊境五十公里作為國防用駐軍及拉薩新建軍用機場外,設立非軍事區,區域內僅留下達賴喇嘛宮廷衛士及憲兵儀隊與警察以維持治安。
- 中央政府在西藏的軍事、行政組織所需的資金由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提供。西藏噶廈政府則應協助中央於西藏設立之各組織購買和運輸糧秣和其他日用品。
- 本協議自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