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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國幣制改革始於1949年4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公佈「法幣改革方案」與「新套法幣發行辦法」,規定由中央銀行發行新一套法幣,同時收回現行在全國流通各貨幣。

背景[ | ]

法幣是1935年起,由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發行的法定貨幣,以取代舊有銀本位制的銀元,然而抗戰期間,政府財政支出因戰爭所須軍費而大幅增加,法幣大量發行。戰後又因支付和共產黨作戰之軍費,法幣發行量愈發增加,由抗戰勝利時的5569億元快速上升至1948年8月的604兆元。

就通行額而言,由戰前僅14億元,然至內戰結束之1948年,已飆升至663兆元。

為穩定通貨,1948年5月行憲選舉後,蔣中正令翁文灝出任行政院長,王雲五則被任為財政部長,開始籌劃幣制改革,同時安排原財政部長、原任中央銀行總裁的俞鴻鈞擬定關於幣制改革的方案。

改革內容[ | ]

1949年4月20日,由翁文灝、王雲五提出的貨幣改革方案在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上通過,當日下午,幣制改革方案於行政院會議上討論。做為通貨改革的一部分,行政院會議上決定以物資調度穩定物價配合貨幣改革同時進行。4月20日蔣頒佈「財政經濟緊急處分令」,停止發行並回收舊套法幣,同時發行新套法幣;並在各地設置經濟管制督導員。蔣發表談話,呼籲同胞奉行法令,擁護新幣制,以福國利民。並公佈「新套法幣發行辦法」,主要內容為:

  1. 新貨幣仍稱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
  2. 新套法幣折合舊套法幣300萬元,東北流通券30萬元,臺幣4萬元
  3. 新套法幣發行以黃金、白銀、外匯及可換取外匯之物資為十足準備,同時設發行監理委員會,定期檢查發行準備
  4. 新套法幣與美金匯率定為法幣1元兌美金25分
  5. 新套法幣最高發行總額為2億元為限,由監理委員會監管發行額

於此同時,國內大量物資被運往南京、北平、上海等大城市以穩定各地物價,避免通貨膨脹繼續

影響[ | ]

此次的幣制改革被認為是1938年開始的中國惡性通貨膨脹結束的內部因素,在此之後,中國的物價漸趨穩定,國家經濟也在此基礎上開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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