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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約
對日和平條約
(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日文)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
(法文)Traité de paix avec le Japon
(西班牙文)Tratado de Paz con Japón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藍色中國)
美國代表迪安·艾奇遜國務卿身分簽署條約
條約類型和平條約
簽署日1951年9月8日
地點美國舊金山戰爭紀念歌劇院
締約方(參見簽字國與批准國
保存處美國政府
語言英文(正本)
中文
法文
西班牙文
日文

對日和平條約》,簡稱《對日和約》,通稱舊金山和平條約舊金山和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大部份同盟國成員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内的51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並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起草人為日後擔任美國國務卿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正文以英文書寫,另有中文法文西班牙文日文等4種語言之正式譯本。

舊金山和約的目的是解決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投降的政治地位、以及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和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韓國獨立、將臺灣澎湖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地之主權轉交中國、並將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之主權轉交蘇聯。和約第三條中,日本同意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等島嶼交付聯合國託管。不過由於蘇聯最後並未簽約,且日蘇雙方對於千島群島移交的範圍界定解釋不同,造成後來南千島群島的主權爭議。

日本在和約前言的部分,請求加入聯合國並遵守《聯合國憲章》。隨着这份和约的正式生效,日本結束長達七年的盟軍佔領時期,並恢復正常國家地位。1956年12月12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一致決定向聯合國大會推薦日本為聯合國會員國;12月18日,經聯合國45個成員國提案、51個成員國附署,聯合國接納日本成為第80個會員國。

《舊金山和約》是身為戰敗國的日本確立戰後再次崛起和確立國家走向的决定性條約。

重要條文内容[ | ]

領土與託管統治[ | ]

  • 第2條 【領土放棄】
  1. 日本政府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2. 日本政府向中華民國歸還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主權,並放棄透過1895年中日馬關條約中所獲得之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3. 日本政府向中華民國歸還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主權,並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4. 日本政府向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移交千島群島、1905年9月5日獲得之庫頁島(南樺太)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之主權,並放棄對上述地區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5. 日本政府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託管統治安排。
  6. 日本政府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第3條 【託管統治】
    • 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 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島 (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 、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 (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 ,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 第4條 【財產】
    • (b).日本承認前述第2條與第3條中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
  • 第 6 條 【佔領結束】
    • (a).自本條約生效之後,所有盟國佔領軍應儘速自日本撤出,此項撤軍不得晚於本條約生效後 90 日。若日本與盟國締結有關外國軍隊駐紮或保有於日本領土之雙邊或多邊協定者,不受本條規定所限。
  • 第25條 【兩國之間之和平】
    • 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關於遠東軍事法庭的判决[ | ]

主条目: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 第11條 【戰爭罪刑】
    • 日本接受在日本領土內外之「遠東國際軍事法院」,與「盟國戰爭罪刑法院」之判決,並承諾將執行就前述拘禁於日本之日本國民之判決。盟國對前述拘禁犯之赦免、減刑與假釋,基於單一或多數盟國政府之個別考量,或基於日本政府之建議,得不予執行。受「遠東國際軍事法院」判決確定者,除經法庭之盟國政府代表多數議決,以及基於日本政府之建議,得不予執行。

簽字國與批准國[ | ]

出席條約簽署的51個國家為: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柬埔寨、加拿大、錫蘭(斯里蘭卡)、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多明尼加、厄瓜多、埃及、薩爾瓦多、衣索比亞、法國、希臘王國、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韓國、印尼、伊朗、伊拉克、寮國、黎巴嫩、賴比瑞亞、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敘利亞、土耳其、南非、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日本。

蘇聯、波蘭及捷克斯洛伐克反對條約內容,因此拒絕在和約上簽字。印度、緬甸及南斯拉夫則是受邀沒有出席,哥倫比亞、印尼及盧森堡代表雖然簽署了和約,但沒有批准該和約。因此共有48個國家簽署並批准了《舊金山和約》。

相關和平條約[ | ]

日本與沒有簽署《舊金山和約》的參戰國家仍有簽訂相關和平條約,內容如下:

印度[ | ]

主条目:日印和平條約

印度對於舊金山和約中部分條文限制了日本主權與日本民族獨立有意見,雖然印度被邀請簽署和約;最後印度並沒有出席和會。1952年6月9日,日本與印度在東京簽訂了十一條條文的和平條約;其中第六條第一款印度放棄對日本所有的賠款要求,並於1952年8月27日正式生效。

緬甸[ | ]

主条目:日緬和平條約、及日緬間賠償及經濟合作協定

緬甸原本是英國的殖民地,由於滇緬公路成為中國當時持續進行抗日戰爭的對外聯繫的運補生命線;因此緬甸飽受戰火蹂躪。緬甸革命家翁山將軍受日本的幫助建立緬甸獨立義勇軍,並於1943於8月1日在日本的扶植下獨立。日本的戰敗後,1948年1月4日緬甸脫離英國六十多年的殖民統治,建立緬甸聯邦。 由於緬甸對於日本戰後的處境深表同情;因此沒有出席和會。1954年11月5日,兩國在仰光簽訂日本與緬甸聯邦和平條約與簽訂日本國與緬甸聯邦賠償經濟合作協定。日本賠償緬甸兩億美金,分十年攤還。之後由於日本與印尼和菲律賓所訂定的戰爭賠償過高,緬甸再對日本提出要求;因此日本於1963年3月29日再次向緬甸提供一億四千萬美元的無償援助,簽訂日本國與緬甸聯邦經濟合作協定作為變相補償方案;分十二年攤還。

印度尼西亞[ | ]

主条目:日本和印度尼西亚和平條約、及日本和印度尼西亚賠償協定

印度尼西亞原本是荷蘭的殖民地,有豐富的石油資源蘊藏。1941年8月2日,美國政府宣布對日本全面禁運石油;成為太平洋戰爭的導火線。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本全力進攻印尼意圖奪取石油資源;因此印度尼西亞成為盟軍與日本交戰的重點。

印度尼西亞於1949年12月27日脫離荷蘭正式宣布獨立,印度尼西亞雖然簽署了舊金山和約;卻沒有批准和約。1958年1月20日雙方於雅加達簽署了日本國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和平條約,第一條確認兩國戰爭狀態的正式結束;第四條A款日本同意無償提供印度尼西亞政府相當兩億兩千三百零八萬美元的日本國生產品以及勞務。

蘇聯[ | ]

主条目:日蘇共同宣言

由於冷戰與朝鮮戰爭對峙的緊張效應,蘇聯強力排斥以美國、英國所起草的舊金山和約;蘇聯雖然出席和會但拒絕簽字。西元1955年6月至8月,日本與蘇聯雙方各自擬定和平條約草案進行交涉;然而沒有結果。由於日本亟欲重返國際社會並需要蘇聯的支持,兩國於1956年10月19日在莫斯科簽訂日蘇共同宣言;其中第一條確認兩國戰爭狀態的正式結束,第二條恢復兩國之間的外交關係;第四條蘇聯支持日本加入聯合國與第六條蘇聯放棄對日本進行戰爭索賠。然而這份共同宣言並未解決日本與蘇聯之間南千島群島主權爭議,根據第九條的記載這些爭議留待日後和平條約來正式解決。

至今,雖然俄羅斯與日本保持和平關係,但兩國仍未締結和平條約。

軼事[ | ]

據當時舊金山會議中的中國代表團部分成員回憶,條約原本草稿中的第二條僅要求日本放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但並未提及主權的移交、邊界的修改等問題;但在中國代表團的要求下,條約方按照類似1947年五國和約的方式明文規定歸屬,以完全確保無可供投機分子利用之漏洞或爭議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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